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306号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州社区保罗金佛工业区4栋5楼。
法定代表人:黄会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火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华丰工业园2栋厂房201。
法定代表人:黄瑞燃。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火狼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730685034.3、名称:手持风扇(HK-2077)]纠纷一案,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