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16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八方鸿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兴路金运家园商铺2A-203。
法定代表人:胡金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八方鸿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051554.4、名称:话筒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