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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金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3365号
案件名称彭金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金海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36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金海,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2007年9月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3年1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司徒懿,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由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金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金海及其指定辩护人司徒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起,被告人彭金海租赁本市白云区黄边XX街XX巷XX号二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雇佣工人仓储、销售假冒“FILA”“KENZO”注册商标的T恤衫。

同年3月18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FILA”注册商标的T恤衫2873件,假冒“KENZO”注册商标的T恤衫3562件。

经计算,上述假冒T恤衫按实际销售价格算共价值人民币2286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金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彭金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彭金海销售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金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彭金海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查获的衣服尚未流入市场,构成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彭金海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起,被告人彭金海租赁本市白云区黄边XX街XX巷XX号二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雇佣工人仓储、销售假冒“FILA”“KENZO”注册商标的T恤衫。

同年3月18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FILA”注册商标的T恤衫2873件,假冒“KENZO”注册商标的T恤衫3562件。

经计算,上述假冒T恤衫按实际销售价格算共价值人民币228670元。

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在本市白云区将被告人彭金海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彭金海的供述,证人龚某、杨某、王某、陈某、老某光、张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赃物照片,销售单据照片,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19〕6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景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笔录光盘,电子勘验光盘,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金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金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彭金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彭金海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金海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考虑。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彭金海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金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T恤衫6435件(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丘志新人民陪审员  刘美卿人民陪审员  温志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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