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44号 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玉井居委松福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576498534Q。
法定代表人:王建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彬、李跃群,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妙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永康市妙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俞家桥路****A05/div> 法定代表人:夏凯。
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宁波妙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宁波妙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