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82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双江口镇新建街**。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瑶,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海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再清,男,汉族,1990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
系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马光祥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