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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定妹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1972号
案件名称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定妹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定妹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972号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思源工业区****209。

法定代表人:朱如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定妹百货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筑镜花园36(**101)。

经营者:章定妹。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临安定妹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2021年1月5日,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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