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2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仕芬,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高新区。
上诉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仕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