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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晓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7541号
案件名称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晓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张晓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541号 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道**凯图发展大厦****。

诉讼代表人:陈曼萍,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君,女,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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