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216号 申请人:伊夫圣洛朗简易股份有限公司(YVESSAINTLAURENT),住所地法国巴黎75007贝尔沙斯街**。
法定代表人:BellettiniFrancesca。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伟栋,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浪英,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
申请人伊夫圣洛朗简易股份有限公司(YVESSAINTLAURENT)与被申请人张浪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伊夫圣洛朗简易股份有限公司(YVESSAINTLAURENT)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1000000元的存款或等价财产。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夫圣洛朗简易股份有限公司(YVESSAINTLAURENT)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浪英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