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68号 原告:刘林冲,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国路**尚品佳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峰,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
原告刘林冲与被告张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林冲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林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林冲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刘林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