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359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高行,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练,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