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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云辉与陈子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165号
案件名称史云辉与陈子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云辉;陈子兵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165号 原告:史云辉,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梅,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洁,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子兵,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杰,霸州市堂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史云辉与被告陈子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史云辉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云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云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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