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560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方方,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仕军,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韦仕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