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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宝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770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宝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彭宝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706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宁,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宝军,女,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宝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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