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2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58722X。
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铭斌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箭河路****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ERR779。
法定代表人:毛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文,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铭斌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上诉人已进行更名,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20年12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8.25元,减半收取289.13元,由上诉人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