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8700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花棉,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本先,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本先、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2021年1月5日,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款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大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婷婷 书 记 员 陈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