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737号之一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保利大都汇**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洁,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明水百货店,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v> 经营者:裘学刚,男,1977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江干区明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对被告进行有效送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张翀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当场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