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1刑更193号罪犯方君,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2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个。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方君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方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