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237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圣龙超市,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院堡镇院东村。
经营者:刘桂林。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县圣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