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767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玛纳斯试验站兵户村。
法定代表人杨晓红。
被执行人薛建丽,女,1995年8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建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2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09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薛建丽赔偿申请执行人新疆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薛建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薛建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薛建丽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薛建丽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
截至2019年12月23日,本案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薛建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薛建丽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薛建丽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疆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