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708号原告:王安伟,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男。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琪楷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经营者:黄种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王安伟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琪楷电子商务中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同年11月4日,原告王安伟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安伟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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