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
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重阳路170号和隆大厦1楼1-5号。
法定代表人:甘应祥。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长沙与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工作需要,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8)湘01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即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长沙与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解放审判员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唇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