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94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东村14巷1号田衍轩4栋B302。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造,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彦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谭罗华侨新村一区47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
陈苏龙。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彦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72××××.4,名称:车载支架)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