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841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室。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58号利客来购物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兰秋平,总经理。
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敬,董事长。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绪,男,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