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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山区大脸鸡排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4知民初171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山区大脸鸡排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大脸鸡排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4知民初171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大脸鸡排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罗二新开源商贸中心10号门市。

经营者:索占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翠,女,汉族1986年11月5日生,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智宝,男,汉族,1953年8月20日生,邯郸市峰峰矿区。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格菲斯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大脸鸡排门市(以下简称邯山区大脸鸡排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彼格菲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大脸鸡排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翠、索智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彼格菲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第13155362号、第11867796号、第8977228号、第11867786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拆除店铺侵权门头、销毁侵权包装袋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产品的知名度及原告主体情况。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创始于2009年,“大脸鸡排”是其旗下最知名的产品,因卓越的品质和优质的口感,曾被南京电视台《人气美食》、江苏电视台《城市风向标》、郑州《香香美食》等栏目数次报道。

其“大脸鸡排”品牌,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加之原告长期大量地推广、宣传、销售、维护,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被侵权商标情况。

原告在第16类纸质产品和包装袋、29类肉类产品、32类饮料、35类广告加盟以及43类餐饮服务等类别上享有“大脸鸡排”一系列品牌商标的专用权。

经过原告的多年努力和宣传,“大脸鸡排”在全国拥有超过五百家加盟店,在鸡排市场上独树一帜,享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好评。

三、被告侵权行为。

2018年11月27日,原告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前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附近,在门头名称为“台艳大脸鸡排”的店铺内购买了一份鸡排,其店铺门头、广告及产品包装袋等都标有“大脸鸡排”注册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鸡排零售商,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使公众误以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大脸鸡排”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经过多年的发展,除了投入大量广告费及品牌维护费用之外,还要花费巨大的费用来聘请专业人员在市场上打假维权,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

因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原告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邯山区大脸鸡排门市辩称,我方于2017年5月13日与台湾燕子大脸鸡排餐饮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对方是赵海燕,台湾燕子餐饮公司与本案原告什么关系我不清楚,我们是合法加盟营业的,各种包装袋、装潢都是台湾燕子餐饮公司提供的,如果台湾燕子餐饮公司不涉及侵权,那么我们门市不涉及侵权。

2019年7月6日我方已经不再经营,将该门市转让,原告起诉是2019年9月20日,是在我不再经营后提起诉讼的,且起诉时门头已经更换。

收到起诉状后,台湾燕子餐饮公司承诺处理此侵权事情。

我没有侵权故意,不是直接侵权人,要求把台湾燕子餐饮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原告当庭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公证书四份,证明原告三涉案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的范围。

证据二:加盟店的加盟合同,证明原告的品牌价值,以及通过发放正规加盟店所获得的利润。

证据三:公证书一份、侵权实物,证明被告销售了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证据四: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其他合理开支票据,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质证意见如下:2018年4月开的店到2019年7月6日就转让了,在2019年7月份之前两个月已经歇业了。

我们是加盟台湾燕子餐饮公司,原材料以及包装袋都是台湾燕子餐饮公司提供的,如果是侵权也是台湾燕子餐饮公司侵权。

我们使用的商标与原告使用的商标相似。

被告当庭提交证据如下:加盟书一份和加盟费和进货的转账证明,证明我们是合法加盟合法使用的。

原告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质证意见如下:加盟合同书,加盟方(乙方)没有任何的签字,乙方没有书写,加盟书第一页台头乙方没有写名称,合同底部乙方签字为房贝贝,与本案被告无关,且经过原告代理人经过国家公示系统未查到台湾燕子餐饮公司,合同书甲方只有个人签字没有公正,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

对于店铺转让协议书,该份协议书仅有甲方房贝贝与乙方的签字,签字日期为2019年7月6日,对这份单子证明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

原告是在2018年11月27日到被告门店进行证据保全,当时的店铺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就是邯郸市邯山区大脸鸡排门市,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其经营期间内。

本院经审理查明: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创始于2009年,“大脸鸡排”是其旗下知名的产品。

原告在第16类纸质产品和包装袋、29类肉类产品、32类饮料、35类广告加盟以及43类餐饮服务等类别上享有“大脸鸡排”一系列品牌商标的专用权。

2018年11月27日,原告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前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附近,在门头名称为“台艳大脸鸡排”的店铺内购买了一份鸡排,其店铺门头、广告及产品包装袋等都标有“大脸鸡排”注册商标。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鸡排零售商,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使公众误以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大脸鸡排”注册商标专用权。

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犯。

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院考虑到原告所取得的注册商标时间长短结合原告商标的声誉、知名度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

原告索偿数额过高,超过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大脸鸡排门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大脸鸡排门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损失2万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大脸鸡排门市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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