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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建与被告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312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刘建与被告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建;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12号之一原告:刘建,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7226号(方达电子商务园B座201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勋,该公司股东。

被告: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7226号(方达电子商务园B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何树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刘建诉被告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2月4日,原告刘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刘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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