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234号 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漫江工业园南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邯郸市晟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626号鑫港国际电器城E2101-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679930529R。
负责人:宋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晟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受理后,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3万元。
2019年12月30日原告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