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8195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晖,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妍,女,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
被告:海宁市硖石讯达通讯器材商店,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海昌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F164K53。
经营者:祝海群,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硖石讯达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