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49号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峰峰矿区彭城默轩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太行西路水泥厂加油站对面。
经营者:李兴坤。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峰峰矿区彭城默轩建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