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05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蛇口工业五路5号万海大厦C座602B房。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记忆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兴路139号顺兴工业区A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再丰。
被告:刘再丰,男,1989年2月18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记忆者贸易有限公司、刘再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名称:风扇(N9-FAN))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