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7101刑初569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3月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金融刑诉[20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施雨、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购进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存放于其本人租赁的本市浦东新世纪大道2002号北广场亚太新阳服饰礼品市场B2-20号商铺用于销售。
2019年1月20日,公安民警在市场巡逻时发现上述商铺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嫌疑,遂电话通知该商铺经营人陈某某到场。
后当场从该商铺内查获有“LOUISVUITTON”(路易威登)品牌包218只、钱夹163只、钥匙包16只、名片夹20只;
标有“CELINE"(色丽耐)品牌包2只;
标有“GIVENCHY”(纪梵希)品牌包2只;
标有“FENDI”(芬迪)品牌包7只、双肩包2只;
标有“BVLGARI”(宝格丽)品牌包2只;
标有“MONTBLANC”(万宝龙)品牌钱夹20只;
标有“MIUMIU”(谬谬)品牌包2只;
标有“CHANEL”(香奈儿)品牌包40只;
标有“HERMES”(爱马仕)品牌包28只;
标有“PRADA”(普拉达)品牌包48只、钱夹33只,共计603件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并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
经鉴定,上述603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537件有对应正品品牌的型号和价格。
经鉴定,其价格认定基准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零售)中间价为人民币伍佰零肆万捌仟陆佰伍拾元整(RMB:5,048,6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黄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归案情况的说明”、“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市场经营管理合同》,刑事摄影件、执法记录视频,商标注册权益人及知识产权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书》《鉴定书》《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工作情况说明,协查函,公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现有证据证明本案被查获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也无相关销售账册等证据来证实其实际销售价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现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侵权产品所作出的价格认定,符合该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在量刑时结合假冒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龚静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必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