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572号原告:杭州康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1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余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平安。
原告杭州康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康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杭州康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康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杭州康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