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民初563号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坂城区达坂城镇天天香餐厅,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经营者:马玉娟,女,回族,1977年6月16日出生,其余情况不详。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坂城区达坂城镇天天香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800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1750元,合计1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