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11执286号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飞飞五金商店、丁加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飞飞五金商店、丁加里(2019)苏11执286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丁加里名下银行存款10174元。
2019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申请,申请本案结案。
至此,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8)苏11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52元,已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完毕。
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