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159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联望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2666号(青龙国际建材装饰城3区8栋103、104号)。
经营者:苏亚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胜,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白江区联望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白江区联望卫浴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