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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维扬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扬州锦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295号
案件名称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维扬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扬州锦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扬州维扬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扬州锦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295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维扬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西湖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扬州锦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西湖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迪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萍,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维扬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扬州锦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维扬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扬州锦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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