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辖终1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新河路119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4291575。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晓东,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上诉人深圳市深泰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晓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5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深泰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的主要责任承担者是上诉人,为了更好查明事实,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且在此之前,被上诉人已在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另向一审法院起诉,有意回避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多次重复起诉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另,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大范围的可流通性,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有不同于一般侵权民事纠纷的特殊性。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本案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深圳市深泰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侵权行为所引发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之一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
深圳市深泰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