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495号之一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福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卓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刘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刻,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铂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曾文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光,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卓兴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铂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xxxxxx,“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