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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与昆明卓兴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铂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495号之一
案件名称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与昆明卓兴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铂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昆明卓兴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铂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495号之一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福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卓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刘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刻,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铂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曾文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光,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卓兴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铂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xxxxxx,“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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