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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岩城关亚达利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215号
案件名称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岩城关亚达利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黄岩城关亚达利塑料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215号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5562E,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北院大道43号。

法定代表人:方德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霞,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岩城关亚达利塑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G1DWN8M,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十里铺工业区。

经营者:林普法,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岩城关亚达利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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