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陈淑莲,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桃源县希贵麻将机店,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桃源县希贵麻将机店、陈淑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湘知民终260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桃源县希贵麻将机店、陈淑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19年11月15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网络资金1618.01元,本院依法进行冻结并扣划,扣收执行费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568.01元;
被执行人无保险、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
本院向常德市房产档案馆、桃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桃源县希贵麻将机店已于2019年3月19日注销。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19年11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淑莲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9年12月16日将被执行人陈淑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366.9元,已执行1618.01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智勇 审 判 员 刘 锋 审 判 员 徐曼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星 书 记 员 聂凤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