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100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山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北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义,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鹏,山西华炬(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山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