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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与深圳市格伦布生物降解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立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848号
案件名称刘芳与深圳市格伦布生物降解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立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芳;深圳市格伦布生物降解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立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潘望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48号原告:刘芳,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格伦布生物降解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沙坣社区青草林路20号厂A栋302。

法定代表人:李少艳。

被告:深圳市立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宝石西路37号C单元1223。

法定代表人:潘望城。

被告:潘望城,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澧县。

原告刘芳与被告深圳市格伦布生物降解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立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潘望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刘芳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芳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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