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嘉鑫调味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食品城同发市场3区11号。
经营者:高启良,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盛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大蒲区河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贵斌,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启良,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秦皇岛兴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大蒲河村。
法定代表人:常宝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嘉鑫调味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盛和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启良、秦皇岛兴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初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徐州嘉鑫调味品商行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徐州嘉鑫调味品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嘉鑫调味品商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徐州嘉鑫调味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