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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洋灵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大群烟具厂、温州赛锐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169号之二
案件名称宁波市洋灵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大群烟具厂、温州赛锐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洋灵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大群烟具厂;温州赛锐烟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169号之二原告:宁波市洋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龙王堂村三进屋1号。

法定代表人:鲍林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锋,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大群烟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三溪工业园新宁路8号(第2幢第5层)。

法定代表人:王宝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赛锐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南街泰清路44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彭伟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龙,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洋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大群烟具厂、温州赛锐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洋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洋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洋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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