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42号 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阎军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长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佑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众和盛农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新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苗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伟,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长荣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众和盛农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