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栋良水果经营部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0民初21864号
案件名称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栋良水果经营部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栋良水果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21864号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栋良水果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张栋良,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梁套村七组76号。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栋良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蔓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