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040号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工业区富士精工厂房A栋整套一楼B。
法定代表人:谭春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景绵日用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永丰村倪毛152号(住宅、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记彬,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福东,江苏正气浩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景绵日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