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34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刘甜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寒,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情铝门窗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周江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情铝门窗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