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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唐红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3知民初469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唐红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唐红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469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红梅,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红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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