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69号原告:陆小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如,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飘飘,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超,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陆小强与被告熊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陆小强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小强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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